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總法院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
1986年的第二名
關於
普通正義
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
考慮:
一個。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作為基於潘卡西拉和1945年憲法的法律規則,旨在實現一個繁榮,安全,和平和有序的國家的生命秩序。
b。在實現生命秩序並保證法律中的公民平等時,需要維護能夠為社區提供指導的秩序,正義,真理和法律確定性;
c。在上述努力的背景下,法院在總法院環境中的組成和權力的安排顯然是基於1965年第13號法律,顯然不再符合1970年第14號法律和法律的精神;
d。此外,在1969年第六章中,1965年第13號法律被宣佈為無效,但是當在法律實施法律時確定不足時,將其替換為生效;
e。為了實施1970年第14號法律,有必要建立管理一般正義權力和權力的法律;
考慮到:1。第5條第(1)款,第20條第(1)款,第24條和1945年憲法第25條;
2. 1970年第14號法律關於司法權力的基本規定(1970年第74號國家公報,補充州公報第2951號);
3。關於最高法院的1985年第14號法律(1985年的國家公報73,補充州憲報編號3316);
得到批准
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眾議院
決定:
規定:一般法院法律。
陪同:
更改1:第8/2004號法律
更改2:第49/2009號法律
July 28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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