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总法院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
1986年的第二名
关于
普通正义
靠全能的上帝的恩典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
考虑:
一个。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作为基于潘卡西拉和1945年宪法的法律规则,旨在实现一个繁荣,安全,和平和有序的国家的生命秩序。
b。在实现生命秩序并保证法律中的公民平等时,需要维护能够为社区提供指导的秩序,正义,真理和法律确定性;
c。在上述努力的背景下,法院在总法院环境中的组成和权力的安排显然是基于1965年第13号法律,显然不再符合1970年第14号法律和法律的精神;
d。此外,在1969年第六章中,1965年第13号法律被宣布为无效,但是当在法律实施法律时确定不足时,将其替换为生效;
e。为了实施1970年第14号法律,有必要建立管理一般正义权力和权力的法律;
考虑到:1。第5条第(1)款,第20条第(1)款,第24条和1945年宪法第25条;
2. 1970年第14号法律关于司法权力的基本规定(1970年第74号国家公报,补充州公报第2951号);
3。关于最高法院的1985年第14号法律(1985年的国家公报73,补充州宪报编号3316);
得到批准
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
决定:
规定:一般法院法律。
陪同:
更改1:第8/2004号法律
更改2:第49/2009号法律
June 7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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